科技成果鑒定操作規程
一、鑒定條件
申請科技成果鑒定,應具備下列條件
1. 已完成合同的約定或者計劃任務書規定的任務;
2. 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者人員名次排列異議的權屬方面的爭議;
3. 技術資料齊全,并符合檔案管理部門的要求;
4. 有經科技部或者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科技廳(委、局)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科技信息機構出具的查新結論報告。
二、鑒定范圍
列入國家和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科技計劃(以下簡稱科技計劃)內的應用技術成果,以及少數科技計劃外的重大應用技術成果,按照本辦法進行鑒定。
科技計劃內的基礎性研究、軟科學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驗收和評價方法,由科技部另行規定。
三、受理鑒定部門
1.市科技局:隸屬關系不明確的,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其所在地區的省、市科技行政管理申請鑒定。
2. 主管機關:需要鑒定的科技成果,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者個人根據任務來源或者隸屬關系,向其主管機關申請鑒定。
四、鑒定程序
1.審查申請成果鑒定的項目條件,發放《科技成果鑒定申請表》。
2.提交《科技成果鑒定申請表》及成果鑒定相關材料。
3.市科技局提出初審意見,上報省科技廳,申請成果鑒定證號。
4.籌備鑒定會,由主持鑒定的科技行政部門確定會議地點、時間、聘請鑒定專家(會議鑒定不少于7位專家,函審鑒定不少于5位專家)。
5.召開成果鑒定會,形成鑒定意見。
6.審核簽發《科技成果鑒定證書》。
四、需提交的技術資料、文件
1、科技成果鑒定申請表(一式五份)(申請鑒定單位蓋章)
2、計劃任務書或合同書
3、研究工作報告(研究工作總結)
4、研究技術報告(包括技術方案、技術特征、總體性能指標與國內外同類技術的比較、技術難度、技術成熟度、對社會、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的推動作用、推廣應用情況及條件和前景、存在的問題和下一步的改進方法)
5、國家和省認定的測試單位出具的分析測試報告及重要的試驗、測試記錄。
6、設計工藝圖表
7、具有科技查新資格的科技信息機構出具的科技查新報告
8、質量標準(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、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)
9、標準化審查報告
10、經濟效益分析報告
11、用戶使用情況報告(使用情況證明)
12、環境監測報告
13、行業主管部門要求出具的其它材料
第1、3、4、7、10、11條為每個項目必備材料,其余的根據項目需要提供。
上述資料和有關文件的內容必須真實可靠,引用文獻資料和他人技術必須說明來源,材料文件統一用A4打印、裝訂整齊、符合檔案部門的要求。
五、科技成果鑒定的主要內容是
1. 是否完成合同或計劃任務書要求的指標;
2. 技術資料是否齊全完整,并符合規定;
3. 應用技術成果的創造性、先進性和成熟程度;
4. 應用技術成果的應用價值及推廣的條件和前景;
5. 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意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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